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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与佛山市**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阳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给孟**司,并以欠款本金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孟**司;二、驳回孟**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孟**司已预交),由阳东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予阳东,法院不另收退。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阳*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孟**司提供“用款申请单”及“记账凭证”用以证明阳*向孟**司借款60000元。阳*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都认可,阳*对借款予以确认。在阳*出具的“用款申请单”中,阳*的老板孟**同意“从分红中扣除”,即孟**司同意给阳*借款50000元,是用年终分红来做“抵押”。而“记账凭证”是对2013年8月2日借款50000元及当日借款10000元及2013年分红100000元的一个结算,结算表明孟**司尚欠阳*40000元。综上,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孟**司向阳*支付款项40000元;2.判令由孟**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孟*公司答辩称:阳*欠款的事实清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阳*曾经两次向孟*公司借款共60000元,而且阳*于原审时也予以承认。孟*公司多次向阳*要求返回借款,但阳*均不予理睬,侵犯了孟*公司的合法权益。孟*公司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于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二审诉争的焦点是阳*于本案中应否向孟*公司偿还借款60000元。本案中,阳**理人于原审庭审中及阳*提交的上诉状中均承认向孟*公司借款60000元,故本院对阳*向孟*公司借款6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阳*主张孟*公司尚欠其分红100000元,认为其借款应在分红中予以抵扣。经审查,孟*公司对阳*主张的尚欠其分红款100000元的事实不予确认,即双方当事人对孟*公司是否欠阳*分红款100000元存在分歧,且该分红款纠纷亦在另案处理中,故本院对阳*提出的抵扣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确定阳*向孟*借款60000元未予清偿,应由阳*承担还款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阳东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阳*已预交1300元),由上诉人阳*负担。阳*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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