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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佛山市**属制品厂与吴满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佛山市**制品厂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案号为(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440号],上诉人刘**、佛山市**制品厂于2014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佛山市**制品厂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佛山市**制品厂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5.28元,由上诉人刘**、佛山市**制品厂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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