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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郭*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徐**于2014年6月20日前向郭*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0000元。郭*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本案所涉借款向徐**主张任何权利。若徐**未在上述期限内偿还借款,则郭*有权按原审判决确定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76.21元,由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03元,因调解结案,故减半收取675.52元,由徐**负担。

上述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均予以签名。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上述协议已于签署之日即2014年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应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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