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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以其已就本案与被上诉人胡**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经审查,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348元,减半收取33174元(上诉人王**已预交66348元),由上诉人王**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174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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