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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佛山市**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728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本案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山东省**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另作约定,而被上诉人作为贷款方,其住所地即佛山市顺德区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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