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霍**与吴**、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高**因与被上诉人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吴**、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霍**偿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如果吴**、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元,由吴**、高**负担(该费已由霍**预付,且同意吴**、高**将其负担部分迳付给霍**)。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高**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霍**主张吴**通过其弟弟霍*全向其借款13000元不属实,2008年夏天霍**的弟弟根本不在广东,不可能发生本案的借款。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吴**、高**无须向霍**偿还借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霍**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高国燕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借条是其本人所写,亦确认书写的时间,可见其确认本案的借款事实,其现在否认,与常理不符。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吴**、高**应否向霍**偿还借款13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为了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霍**提供高**确认真实性的《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吴**欠霍**壹万叁仟元正”。虽然吴**、高**上诉称该《欠条》系其受霍**胁迫出具,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对此进行证明。因此,原审法院依据该《欠条》内容,认定本案的欠款关系真实存在,进而判决吴**、高**予以归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吴**、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由上诉人吴**、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