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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有限公司与段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吉颜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吉颜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吉颜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段吉颜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上诉人段吉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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