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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与李*如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艾**因与被申请人李**及一审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沥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佛南法沥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3年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艾**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至迟应当在2013年12月20日之前提出。本案中,艾**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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