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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森**限公司、罗**、佛山市**有限公司诉陆耀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东森**限公司、罗**、佛山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耀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0)三法民壹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是:2009年9月27日至2010年4月1日,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借款共827.5万元,同时申请人也多次向被申请人还款共916.9万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拒绝归还已还款项的借据、合同,也不愿向申请人开具收款收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现申请人主张已还相关借款,理应举证证明,但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还款事实,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申请人声称多次向被申请人还款共916.9万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拒绝归还已还款项的借据、合同,也不愿向申请人开具收款收据,与常理不符。

综上,广东森**限公司、罗**、佛山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东森**限公司、罗**、佛山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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