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丰诉被告林**、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292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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