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已被告已清偿所有欠款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属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