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韬诉被告梁**、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古*韬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