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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书道与劳志峰、劳志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道诉被告劳**、劳志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黄*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劳**、劳志球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共365日,日利率为0.07%。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委托他人划款150万元到两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述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催收未果,特起诉,请求判令:

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利率0.07%,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交付借款的情况为:2013年3月20日,原告委托佛山市**有限公司向两被告指定的佛山市顺**有限公司转账150万元。当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一张,确认收取了该1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劳**、劳志球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转账凭证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且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两被告借款之后,本应依约还款,却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仅主张两被告向其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不作主动干涉,可予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日息0.07%,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部分,依法不受保护。本院确认,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原告主张的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劳**、劳志球应当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书道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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