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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江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梁*文诉被告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750元,案件受理费1750,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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