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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款有限公司与谭**、廖**、祖**、佛山市南**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廖**、祖**、佛山市南**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于2014年11月1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柯*、被告祖**到庭,被告谭**、廖**、佛山市南**服务中心经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8月30日,被告一谭雄必与原告佛山市**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360天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2%/30天,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另合同约定“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加收50%”。同日被告二廖**、被告三*则明、被告四佛山市南**服务中心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一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013年8月30日原告依照约定将300000元转入被告一指定账户,同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被告一自2014年3月28日之后不再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偿还。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按2%/30天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3%/30天的利率计算)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没有答辩。被告三对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予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谭**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仍不清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2%/30天,逾期罚息在上述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期限为360天,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上述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不足一年,故本案利息应从被告开始拖欠利息之日即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一就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本案未过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共同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谭*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公司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廖**、被告祖**、被告佛山**涤服务中心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3215元,由被告谭**、廖**、祖**、佛山市南**服务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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