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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岑**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岑**、陈*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返还借款2892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10月15日起以289200元为本金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还之日止);二、冠**司对岑**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共4920元,由岑**、陈*、冠**司共同负担。

上诉人诉称

岑**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岑**尚需归还借款为289200元有误。因为岑**借款300000元后,岑**及其妹妹岑**代其陆陆续续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向何**归还了32400元。2014年1月26日岑**以现金方式偿还了10800元,2014年2月20日岑**本人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10800元。因借条明确记载“岑**……于2013年12月16日向何**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的内容,充分说明借款是发生在上述两笔还款之前,因此上述两笔还款应认定是岑**的还款。二、原审法院判决岑**要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岑**依法无需向何**支付利息。综上,请求:1.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为岑**向何**返还借款267600元,并无需向何**计付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何**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何**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冠**司、陈**称,认可岑**的上诉意见。

岑**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岑**的账户交易明细表一份,证明其于2014年2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何**归还了本金10800元。

何**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该笔款项交易时间在出具借条之前,岑**在2014年4月18日仍出具借条确认欠何**300000元,说明该转账不是归还本案借款。

冠**司、陈*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显示的转款时间在岑**出具借条之前,岑**在借条中仍确认借款300000元,因此上述转款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何**、冠**司、陈*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双方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是:岑**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以及应否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岑**上诉称其通过岑**于2014年1月26日偿还本金10800元现金,并于2014年2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了本金10800元。因岑**未能举证证明归还现金,何**亦否认收取过现金,并否认2014年2月20日的银行汇款与本案有关,且岑**其后于2014年4月18日仍出具借条确认欠款300000元,因此本院对岑**上述还款主张不予确认。原审判决仅认定岑**在出具借条后还款10800元,并确认尚欠借款本金2892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应否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由于岑**未按期偿还借款,故何**请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岑**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8.50元,由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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