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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理应由借款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本案谢**住所地即为借款人偿还被借款项的履行地,故高**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一审被告谭虹江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3号。故禅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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