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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关运彩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关运彩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陈**、原审第三人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关运彩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与被上诉人陈*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关运彩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关运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陈**、关**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陈**、关**负担。陈**、关**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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