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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叶**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冯**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有关债务已妥善处理为由,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冯**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冯**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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