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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何**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何**及一审被告张**、东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借款金额错误。张**与何**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张**向何**借款人民币25000000元。何**在合同签订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出借人民币24250000元,张**实际借款24250000元,不是25000000元,原审判决认定借款金额为25000000元错误。二、张**已还的款项未认定。张**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按何**指定的收款人和账户分九次共还款2825000元,应当在总欠款中减去,张**只欠何**借款21425000元,原审判决张**偿还何**借款25000000元显然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与何**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借款合同》约定,张**向何**借款2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0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85%。张**于同年9月2日向何**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何**借款25000000元,其中转账金额为24250000元,现金付款金额为750000元。何**在原审中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上述《借款合同》、《收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何**已依约向张**借出合共25000000元,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借款金额为25000000元并无不当。本案一审诉讼中,张**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也未提出上诉,现其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新的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已偿还部分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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