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罗**与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有限公司、何**、何**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案外人何**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屋(权证号粤房字第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xxx)为异议人父亲何**的祖屋,于1975年改建老屋自建,建成后在何**主持分家时将该房屋分给其次子何**。1992年在何**主持下,被执行人何**与其兄何锦*(即异议人)协商一致,何**以其位于xxx屋与异议人分家取得的位于顺德区xxx屋(权证号粤房字第xxx号,原权属人为何**)进行置换。置换后,何**将原属异议人的房屋与其新购置的宅基地办理了土地合宗,自建了现地址为乐从镇xxx号。双方在置换房屋时,根据当时政府政策规定,异议人户籍已迁出大墩村,已非本村村民,异议人一直未能与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因该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全面拆迁改造,异议人已实施办理涉案房屋的换证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测绘机构于2013年11月27日出具了该房屋的宗地图,后因房屋被查封而导致换证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无法进行。为此,请求法院解除对佛山市顺德区xxx屋(权证号粤房字第xxx号)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诉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有限公司、何**、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其中包括查封了登记在被告何**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屋(权证号粤房字第xxx号)。上述案件的(2013)佛**三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13日生效后,因被告未能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佛城法执字第1204号案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名下,本院对其采取查封《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定,于法有据。虽然异议人提供了其父亲及佛山市**民委员会和部分村民的证明,拟证明涉案房屋实为异议人所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内容有错误的情况下,异议人要求本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何锦炽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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