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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杨**、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学斌诉被告杨**、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黎元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原告于2013年7月20日通过田**向被告转账1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借到原告150万元,承诺每月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但被告只支付了至2014年2月15日止的利息22.5万元。本金和之后的利息一直未能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清偿。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

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7月20日,被告杨**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当日,原告委托案外人田**向被告杨**账号为60138270010071*****的账户转账150万元。2013年8月20日,被告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19日止,利息按照银行利息的四倍计算。以上借条还载明:利息每月转入张*的民生银行卡号62262203107******。

另查明,被告杨**与曾凯伦于2000年6月29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本应依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期还款,却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杨**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依照该约定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被告应自2014年2月16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关于被告曾凯*的责任。被告曾凯*与杨**为夫妻关系,且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借款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曾**应当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6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94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38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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