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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徐*、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徐*、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二位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

2007年7月至2013年6月,被告朱**、徐*因工厂经营资金紧张,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2万元。双方于2013年6月21日办理了房屋抵押借款手续,利息按银行利息支付。鉴于二位被告经营的工厂已经破产,已无履行能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朱**、徐*立即返回原告欠款62万元;

2、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二位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黄**举证如下: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2、《抵押同意书》。证明二位被告自2009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分多次向原告借款,现欠原告62万元。二位被告同意将位于禅城区丝绸大街1号8座704房抵押给原告。

3、《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他项权证》。证明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黄**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且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24日,被告朱**、徐*向原告黄**出具一份《抵押同意书》,内容为:“本人朱**、徐*,从2009年10月到2013年6月期间,分多次向黄**借款人民币共780000元,用于佛山市**有限公司日常运作,于2011年间已偿还现金人民币160000元,尚欠黄**人民币620000元。因暂无力偿还,现朱**、徐*同意用丝绸大街1号8座704房自有房产作抵押给黄**,并同意在抵押期满后仍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黄**有权处理、变卖该房产。之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同意抵押人:朱**、徐*。”

2013年7月1日,原告黄**与被告朱**、徐*将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自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朱**、徐*多次向原告黄**借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朱**、徐*于2013年6月24日向原告黄**出具一份《抵押同意书》,确认尚欠原告黄**借款62万元。被告朱**、徐*应按双方结算的金额向原告黄**清偿欠款。因《抵押同意书》未约定偿还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的规定,原告黄**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朱**、徐*返还。故本院对原告黄**要求二位被告偿还6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为保证本案债务的履行,被告朱**、徐*将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丝绸大街1号八座704房的房地产抵押给原告黄**,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黄**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对该抵押物的抵押权。被告朱**、徐*未清偿借款,原告黄**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黄**偿还借款62万元。

二、黄**就上述债权,有权对被告朱**、徐莉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丝绸大街1号八座704房的房地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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