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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谭丽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陈**、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8日,被告陈**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书面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3年9月8日至2013年11月7日,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每月付息,被告自愿以佛山市禅城区唐**三街32号704房做抵押。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先交付现金4800元给被告,再以银行转账55200元至被告农业银行账户62×××15。被告收款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谭**与被告陈**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谭**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8日起按中**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5月5日为9429.04元);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

两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陈**、谭**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及婚姻登记资料。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为夫妻关系;

2、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对利息、还款时间等均有约定,被告承诺用佛山市禅城区唐**三街32号704房做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第六条被告确认已收到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借款;

3、农行转账回单、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13年9月8日,原告将55200元转入被告陈**的农行账户,另外48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陈**,现金交易依据是合同第六条。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的抗辩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核对,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陈**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8日至2013年11月7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并约定以被告陈**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唐**三街32号704房作为借款抵押。同日,原告转账至被告陈**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5)55200元。诉讼中,原告确认4800元在签订合同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合同约定所抵押房屋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原告因催收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谭**与被告陈**于2002年12月3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有被告陈**签名捺印的抵押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等予以证实,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未依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陈**归还借款本金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对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谭**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被告陈**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谭**对被告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此项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也予以支持。

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8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谭**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为1536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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