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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沈**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与被执行人沈**、江**、丰兴精密产业(惠**限公司、海南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案件款本金21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360000元(以本金人民币21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5月1日起计至2015年3月1日止,未计算部分的利息结案时再计算)、律师代理费395500元、补交本案受理费155050元,共计267105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另,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9756元未交纳。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应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执行费应一并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沈**、江**、丰兴精密产业(惠**限公司、海南丰**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6800306元(详见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若第一项存款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沈**、江**、丰兴精密产业(惠**限公司、海南丰**有限公司存款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或有价证券及债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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