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关于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惠州**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林**所有的小汽车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1100元,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均无异议。2015年1月19日,依法委托惠州市**限公司林**所有的小汽车按评估价31100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是:同意将被执行人林**所有的小汽车壹辆按评估价31100元的价值以物抵债,扣除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2000元、执行费用742元后,抵偿本案部分执行款28358元,并愿意承担在车辆过户时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及相关的全部费用;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所有的小汽车经过评估、拍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林**所有的小汽车壹辆按评估价31100元的价值以物抵债,扣除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2000元、执行费用742元后,抵偿本案部分执行款28358元,并愿意承担在车辆过户时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及相关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2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林**所有的小汽车壹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谢**名下,在办理车辆过户时所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含车辆违章费用)由谢**承担;在办理过户同时对小汽车予以解除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2013)惠城法执字第1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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