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申请执行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钟**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偿还借款本金75000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进行,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的银行存款共8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划拨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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