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李**申请执行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钟**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偿还借款本金75000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进行,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的银行存款共8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划拨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