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25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113.34元(按判决书计算至2015年1月29日止),迟*履行利息12557.94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上诉费556.5元,执行费用705元,共计人民币79574.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朱*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79574.78元(详见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若第一项存款不足,则查封被执行人朱*强存款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有价证券及债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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