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内容确认,被执行人王**欠申请执行人梁**借款100000元,被执行人王**应在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如被执行人王**无法在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借款,被执行人王**应向申请执行人梁**支付违约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惠城法执字第3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房产。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梁**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王**已履行完毕,特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执字第31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房产的查封。

二、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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