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偿还欠款2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补回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经摇珠选定,依法委托惠州市**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名下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市场价值741600元,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书,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内对该房产的价值评估均没有提出异议。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郑**名下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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