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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分别与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文郁*分别申请被执行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应向申请执行人邓**偿还欠款48.5万元及相应利息,应向申请执行人文郁*偿还欠款7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大埔岭下塘土地使用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摇珠,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粤**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粤惠(评)字(2014)第084号土地估价报告,评定上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519600元。本院依法把该评估报告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吕**,吕**表示异议。本院依法向惠州市粤**有限公司对评估价值进行复核。该评估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出具书面复核结果,认为其评估价值是客观合理。本院依法把该复核结果送达给被执行人吕**。被执行人还表示不认可该复核结果。被执行人吕**对该评估报告的虽表达异议,但均没提出充分的事实和理由。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摇珠,本院依法委托惠州**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吕**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格519600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古玩辉以519600元竞买到上述土地使用权。现买受人古玩辉已把该拍卖款支付到本院账户内。对于该笔拍卖款项,在扣除评估费、执行费后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文**支付。鉴于被执行人吕**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吕**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经摇珠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买受人古**通过公开拍卖竞买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被执行人吕**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买受人古玩辉以519600元竞买到被执行人吕**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大埔岭下塘土地使用权,应把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买受人古玩辉名下。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一切税款和费用由买受人古玩辉自行负担。在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同时,解除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终结(2014)惠城法执字第252、253号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吕**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由申请执行人邓**、文**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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