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黄**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偿还借款本金41170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411708.5元为本金自2010年9月25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1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李**所有的的房地产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执字第19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所有的房。

本院认为

2014年5月21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也依约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作出(201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10-2号《民事裁定书》对李**所有的房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执字第193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所有的房的查封。

三、本院作出的(201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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