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曾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诉讼中,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曾鑫龙名下的房产;二、查封凌金*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产。现申请人李**向本院申请解除凌金*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可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38-1号《民事裁定书》对凌**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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