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惠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纠纷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惠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