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均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均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被告说生意需求,急需5000元周转。2012年8月3日上午,原告交给被告现金5000元,被告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任何偿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人**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邓*均在诉讼中对其陈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3、借条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被告因周转困难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原告用现金支付了借款款项5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条》同时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每月250元。借款后,被告未偿还过本金及利息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向原告邓**借款人民币5000元,有《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保护。被告黄**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邓**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元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