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即2397.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王**与黄伟营、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曾**、曾彦志、惠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饶日葵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谢**、何**、罗**、何**、林**与被执行人李**、沈**民间借贷、租赁合同扣工资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曾远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冯**、河源**有限公司、河源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陶**与严耀令、惠州市华**有限公司、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