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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克恩诉被告李**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3年6月被告因经营位于博罗县园洲镇的丰泽制衣厂资金周转因难,向原告分两次共借款400000元,承诺将于2014年2月还款,2014年2月,被告通知原告还款,被告以暂无履行能力为由要求延期偿还,但到今日止,被告仍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还款。综上,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依约被告应当如期在合理期间内还款,现被告恶意拖欠原告借款在行为已够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杈益。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2014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200000元,合计40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并立有《借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返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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