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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