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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诉何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何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何雪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被告何雪锋因资金周转困难,三次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分别于2013年9月4日借款5000元,2014年1月27日借款5000元,2014年1月29日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借款,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一个月拖一个月,至今分文未还,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求。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何雪锋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按照原告诉求返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雪锋因资金周转困难,三次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分别于2013年9月4日借款5000元,2014年1月27日借款5000元,2014年1月29日借款10000元,均立有《借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被告亦予承认,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00元,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何雪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韩**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所欠本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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