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诉博罗县公安局杨村派出所、博罗县公安局、第三人中国建设**博罗支行、中国东**广州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博罗县公安局杨村派出所、博罗县公安局、第三人中国建设**博罗支行、中国东**广州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博罗县公安局杨村派出所、博罗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国建设**博罗支行、中国东**广州办事处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7年,被告一博罗县公安局杨**出所因兴建家属住房资金不足,需要在建设**支行贷款50000元,由于被告一无抵押物等原因,无法向建设**支行借款,时任博罗县公安局杨村分局(即杨**出所)局长曾**找到原告,要求原告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第三人建设**支行进行贷款,贷出50000元后即转借给被告一使用(有博罗县公安局杨**出所出具的一份收入凭单为证),并有时任**分局局长曾**签名出具一份证明给原告,承诺本息均由杨**出所偿还。1998年贷款到期后,因被告一没有还清本息,原告经与银行多次协商后对原贷款进行了续贷。续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还是未能履行还清贷款,银行方面多次发出催缴通知,原告也多次要求博罗县公安局杨**出所对此作出处理,均未有结果。2003年12月被告一出具了一份偿还贷款承诺书(详见该承诺书),承诺尽快偿还贷款本息。但被告一对原告向建设**支行的贷款本息清偿还是一拖再拖,至2012年3月原告到银行了解本人房产贷款的相关事宜,建设银行负责人表示本贷款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中国东**广州办事处惠州工作组,计至2014年4月1日合计本息为166318.28元。2014年4月被告一再次确认该笔贷款本息由被告一负责偿还,并承诺尽快偿还该笔贷款本息,但至今仍未偿还。为能尽快处理该纠纷,拿回原告在第三人处房产证,特提起诉讼。被告一是国家机关,向原告借款并作出承诺,十多年了,但都不履行,造成原告经济上极大的损失和身心上极大的伤害,现正值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关键时刻,何为“为民务实清廉”。被告一不是法人,被告二作为法人是被告一的上级部门,当然要为被告一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息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博罗县公安局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2003年12月8日,当时的杨村公**行博罗支行签订了一份《偿还贷款承诺书》。至今,我方支付给原告部分利息,本金是没有偿还。我方请求调解协商解决。

被告博罗县公安局杨村派出所没有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

第三人中国建设**博罗支行、中国东**广州办事处没有向本院提供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为被告一兴建家属住房,被告一因资金不足,需要在建设**支行贷款。由于被告一无抵押物等原因,无法向建设**支行借款,被告一向原告提出由原告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第三人建设**支行进行贷款,后贷出50000元即转借给被告一使用,原告用自己的座落在杨村镇房屋作借款抵押。1997年3月15日,被告一出具一份《证明》给原告。内容:“黄**,在杨**行借贷人民币50000元,用于兴建家属住房,此借款利息、本金由本分局承担。”被告一亦对以上的借款利息予以偿还,借本金借款到期后没能偿还。1998年9月2日,原告与第三人建设银**支行对该款进行借新还旧,约定借期从1998年9月10日至1999年9月9日止,月利率千分之6.3525。被告此后再没有支付利息给原告。2014年4月4日,被告一对原告的该50000元借款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