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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刁*明诉被告何*、范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刁*明诉被告何*、被告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何*、被告范*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刁*明诉称:2013年4月17日,被告何*以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原告一次性支付现金160000元后,由于被告何*认为一次性还清160000元压力大太,被告何*要求借款分三张借据写给原告,且还款日期不同,同时承诺在短期内还清借款,被告何*于2013年4月18日还款10000元给原告,同年5月20日还款3万元给原告。此后,被告不守承诺,经原告追讨,被告何*拒不还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存续期间,被告范**对本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何*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被告范*英辩称:一、原告所诉事实理由与实际有差距。何*好逸恶劳,嗜赌成性,到处借钱,债台高筑。原告为求高利(六分以上利息),将款项借给此人,资助赌徒害人误已,咎由自取。原告在本案中有意隐瞒了放高利和向被告多次收取利息的事实。因何*长期四处游荡,躲债外逃,本人亦无法得知详情,举出实证恳请法院深入调查,弄清事实,最好将其揖拿归案。二、原告将本人连诉不合情理。由于何*长期在外赌博,累次给本人和家庭带来伤害,本人曾多次为其还赌债,也多次与其闹离婚,但因结婚时两人未达结婚法定年龄而虚报年龄,导致结婚证上的年龄与身份证实际年龄不相符,以及何*在结婚证上所登记的姓名为何云钦等原因,镇民政部门不给办理,一拖再拖,但何*长期在外狂赌,实际已脱离家庭,从未理过家,从未履行过丈夫之职责,孩子抚养、家庭生活,全靠我一人在毛线厂打工,靠亲朋帮助才得以维持。我们夫妻关系已形存实亡,原告将本人连诉,更是对本人的一种伤害。望法院调查了解,还我一个公道,给我一条活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何*向原告刁**借款160000元,被告何*分别出具三张借据给原告收执,三张借据其中二张分别写明:今借到刁**先生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用于解决临时资金周转,限期从2013年4月17日到2013年6月17日止;另一张写明:今借到刁**先生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元),用于解决临时资金周转,限期从2013年4月17日到2013年6月17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何*偿还了40000元给原告,余款120000元至今未偿还。2013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何*、范路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放弃对被告范**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起诉状、身份证、借据、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何*向原告刁秀明借款,被告何*出具借据给原告。对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偿还。由于被告何*违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讨未偿还借款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何*偿还借款1200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请求借款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对被告范**的诉讼请求,视其对自身权益的处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何*、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刁**(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刁**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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