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郑**、郑**与被执行人郑*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年12月28号作出的(2011)惠**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郑*开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与他人共有的房产移送评估,现正在进行评估当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惠龙法执恢字第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