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谭**、江运兰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谭**与被申请人谭**、江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谭**所有的KOBELCO牌(型号SK350)钩机一台,财产保全金额16万元。谭某某自愿以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地产一套(证号:粤房地证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为申请人谭**诉前财产保全做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谭容坚所有的KOBELCO牌(型号SK350)钩机一台,扣押车辆由金*保管场保管。扣押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谭**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地产一套(证号:粤房地证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财产在扣押、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需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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