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年4月30号作出的(2014)惠**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蒋**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蒋**除与其妻子共有一套房产和一间车库外,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对该房产和车库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惠龙法执字第5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