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赛群诉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赛群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赛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原告曾赛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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