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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吴**等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黄**、吴**、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本案被上诉人黄**为香港居民,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为涉港集中管辖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第二,本案除被上诉人黄**为香港居民外,其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肇庆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同时参照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六点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直接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参照最**法院《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受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并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本院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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