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肇端法执字第553号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潘**、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潘**、黄**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潘**、黄**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邓**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38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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