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邓**、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与邓**、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邓**、萧*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萧*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有房产一套,我院已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138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该房产。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萧玫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房产一套。

二、被执行人萧*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萧*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萧*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