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刘**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个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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