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申请执行郑**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与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陈**申请执行郑**民间借贷纠纷(2015)鱼执字第7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